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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hgfngf on Jan 3, 2024 5:43:38 GMT -5
甚至到个人电子邮件?她可能会辩称她正在监控该员工的记录:“我登录网络邮件是因为他操纵了系统。” 这是一个敏感的讨论,因为确实存在违规行为。 ConJur — 使压制适应进攻潜力是否存在困难? 奥佩斯·布鲁姆——没错。互联网上的诽谤、侮辱和诽谤具有巨大的攻击潜力。不久前,美国一名13岁青少年因遭受所谓网络欺凌而自杀。邻居在 MySpace 上创建了一个虚假的个人资料并开始侮辱她。袭击者被判处一年徒刑。这是不成比例的。 ConJur — 在这种情况下,网站的责任是什么? Opice Blum — 存在无意识的责任,这假定缺乏知识。当提供者仅提供发布内容的技术手段时,我认为其不必承担责任。不可能有什么不同。否则,没有人愿意提供内容,或者服务将极其昂贵。这个想法是这样的:当你不知道内容时,就没有责任。一旦发现不当内容,请立即删除,否则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网吧不保存连接记录。她不能说她不知道。情况有所不同。 ConJur — 曾有利用网吧无线连接进行互联网违规行为的案例。 对于这些情况,企业会做出回应吗? Opice Blum —当LAN 房屋 提供无线连接时,您必须创建密码或以某种方式验证访问权限。如果您没有这样做,您应对违规行为负责。访问是否是无线的并不重要。任何使用电子媒体的人都必须知道它是 手机号码数据 如何工作的。现在,如果声称用户破解了网络加密,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有必要寻找入侵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局域网之家的疏忽造成的,将会做出回应。 ConJur — 当这种情况反复发生时,是否值得声称提供者不知道? Opice Blum——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民法典》第 187 条规定了对滥用权利案件的处罚。然而,这应该是一个更深入的讨论。有人谈论数字包容,但没有讨论数字教育。给电脑和互联网并说“使用它”是不可能的。人们必须知道风险、限制、他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南里奥格兰德州的一名男孩在一次聊天中收到互联网用户的提示后自杀。有些极端情况值得关注。我们不能大意。电子媒介很好,但它很敏感,有风险,后果很严重。 ConJur — 那么,是否每个参与访问和使用互联网过程的人都对所犯下的滥用行为负责? Opice Blum —南里奥格兰德州法院做出了一项有趣的裁决。一名消费者对电话公司提起诉讼。2003年,他的名字最终出现在信用限制服务中,因为他拒绝支付与所罗门群岛的多个连接的账单。该公司能够证明原告通过所罗门群岛的连接访问色情网站。他下载了一个小程序,并没有在阿雷格里港进行连接,而是通过该国家/地区进行访问。法院裁定,任何访问互联网但不使用防病毒软件的人都要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我们都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对于儿童和青少年,家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反应。《民法典》规定了责任程度。 ConJur — 互联网不是以无法控制的原则创建的吗? Opice Blum——不仅如此。它被设计成永远不会掉落,始终停留在空中。互联网最初是一个军事项目,后来扩展到我们的媒体,甚至达到了信息技术。今天,我们需要考虑安全程序并做好预防工作。内华达州的例子就是朝这个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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